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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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
六、財產保險業依第四點規定計算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每年新增提存數,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之餘額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
別盈餘公積科目;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
負債項下之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累積金額,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仍提列於負債項下。
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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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