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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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十、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既有要保單位依下列流程申
請辦理註冊及授權驗證作業:
(一)保險業應以書面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
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經要
保單位簽章同意約定註冊網路保險服務,並指定授權人員辦理網路
保險服務。
(二)要保單位書面指定授權人員,經保險公司核對申請文件與要保單位
原留印鑑相符後完成授權驗證,應寄送帳號密碼至要保單位辦理本
業務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三)要保單位書面申請授權各被保險人辦理網路保險服務。經保險公司
核對申請文件與要保單位原留印鑑相符後完成授權驗證。保險公司
應檢核被保險人所屬要保單位已完成前述申請程序後,始得進行首
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以辦理網路保險服務。
要保單位經完成授權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者,保險業應訂定帳號
密碼有效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