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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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十五、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旅行平安保險、旅行綜合保險、登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
保險及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於網路完成投保
且承保內容、保險金額與前一年度相同者外,保險業應執行下列確
認程序:
(一)屬於新保戶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十進行電話
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除外,但列為第二款抽樣母數)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
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須百分之百進行
電話訪問,以確保要保人明確瞭解投資型年金保險的商品內容、
相關投資風險及投保意願;如電話訪問未成者,即不予承保。另
保險業應通知並確認要保人知悉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前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要保人為
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
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要保人投保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者,得於收受保險單之翌日
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