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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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公司與辦
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試
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保險業依試辦作業要點試辦達成預期效益報主管
機關之業務訂定自律規範經依法備查者,保險業辦理相同業務,得依
該自律規範之特別規定辦理,不受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