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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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係指保戶於網路
上辦理除網路投保以外之下列事項:
(一)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
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各項保險服務。
(二)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經由書面或以數位簽章簽署之
電子文件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
驗證後於網路上辦理附表所列事項。但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保險費
者,得由被保險人依前款所定方式辦理,保險公司並應以適當方式
確認被保險人為要保單位所屬成員之事實。
前項第一款所稱各項保險服務,不包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之保
險契約,且辦理事項需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意思表示者。但辦理保單
借款、受益人變更、要保人變更或被保險人姓名變更,經保險公司以
視訊方式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確認辦理真意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