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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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六、財產保險業除下列項目外,得辦理財產保險商品之網路投保: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自然人者。
(二)含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綜合保險、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但登
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保險、疫苗接種綜合保險、法定傳染病
綜合保險及第七點第三項之險種不在此限。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者。但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下之未成年
子女投保旅遊不便保險,及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費用型疫苗接種綜
合保險(不含身故給付),不在此限。
(四)每張保單主附約年繳保險費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前項第二款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僅限承保範圍為法定傳染病之給付
項目,且以主保險契約設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