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
四、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措施
公司送審本商品時應說明資產負債配合之具體計畫、執行方法、區隔
資產之方式、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準則,以及提供資產與負債有效存
續期間數值,並以量化分析方式說明資產負債之匹配狀況。
公司就本商品區隔資產與公司其他非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或一般
帳戶資產進行移出與移入之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僅限於預估在
最近二個月內區隔資產出現現金部位不足之情形,且本商品區隔資產
移出時應以合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移入時並以現金為限。
當市場利率、匯率變化或商品結構轉型等整體性因素導致部分區隔帳
戶(包括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及非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或
一般帳戶出現短期現金部位不足之情事,公司得就該等帳戶資產,與
本商品區隔資產進行移出與移入交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前項情形,移入之區隔資產以流動性良好且有公開透明市場報價之債
券為限,並應留存債券移轉之合理性、必要性佐證文件,交易應以合
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且該移入債券應符合本商品區隔資產擬定
之投資準則。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9493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四、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措施
公司送審本商品時應說明資產負債配合之具體計畫、執行方法、區隔
資產之方式、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準則,及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
數值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化分析。
公司就本商品區隔資產與公司其他非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或一般
帳戶資產進行移出與移入之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僅限於預估在
最近一個月內區隔資產出現現金部位不足之情形,且本商品區隔資產
移出時應以合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移入時並以現金為限。但當
市場利率、匯率變化或商品結構轉型等因素導致區隔或非區隔帳戶出
現現金部位不足之情事,公司得就本商品區隔資產與公司其他區隔資
產(包括非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及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或
一般帳戶資產進行移出與移入交易。
前項但書情形,移入之區隔資產以流動性良好且有公開透明市場報價
之債券為限,並應留存債券移轉之合理性、必要性佐證文件,交易應
以合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且該移入債券應符合本商品區隔資產
擬定之投資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