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17 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
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
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
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
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
事者。
七、○○○○(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
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
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
構通知後○日內(不得高於十日)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