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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第 19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 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 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PDF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