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
第 19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
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
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