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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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且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約定。惟增
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
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
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
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
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
○○○○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
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
得計入超額保險費。(上開繳交超額保險費條件得由各公司自行修正
約定)。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
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
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
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
(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
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
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所載
之方式計算。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
歲。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
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由各公司視實際情況訂定);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之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
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
第○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
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
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
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
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
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