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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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23 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
○○○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
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專設帳簿保管機構○○○○銀行各月
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或資金停泊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
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