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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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
第 29 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
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