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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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3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
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