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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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36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
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已另行指定受益人,或本契約另已約定其他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項保險金之受益人。
如祝壽保險金受益人非為被保險人,且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於保
險事故發生前已另行指定受益人,或本契約另已約定其他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為該項保險金之受益人。
本契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關規定。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已另行指定受益人,或本契約另已約定其他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項保險金之受益人。
如祝壽保險金受益人非為被保險人,且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於保
險事故發生前已另行指定受益人,或本契約另已約定其他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為該項保險金之受益人。
本契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