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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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40 條
(批註)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
一項、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
一項、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