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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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8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
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
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
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
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
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