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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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9 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
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個資產
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
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個資產
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
面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