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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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一、為利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以下簡稱複核人員)辦理複核報告等
作業準備,並訂定複核報告應包括之事項及範圍,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 條
一、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為便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以下簡稱複核人
員)辦理複核報告等作業準備以及訂定複核報告應包含之事項及範圍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