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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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七、複核人員應基於誠信原則,完成複核報告,並維持其機密性,且工作
底稿應自複核報告完成日起保存七年。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7 條
七、複核人員應遵循所屬學(協)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得舉辦精算人員考試
機構之會員專業行為準則,並依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完成複核報告。
複核人員應維護複核執行內容不被公眾檢閱之機密性,且其工作底稿
應自複核報告完成日期起保存七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