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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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
第 4 條
環境
為提供身心障礙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合理便利之環境,保險業之對外營
業處所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並應提供以下服務措施:
一、設置友善服務櫃檯,提供身心障礙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各項保險服
務。
二、於對外營業處所進出口裝設「服務鈴」或指派人員服務協助引導辦理
各項保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