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6 條
關懷措施
保險業對身心障礙客戶之關懷措施:
一、身心障礙客戶臨櫃辦理業務,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資料,協助其填具
相關申請書據,可透過如簡化服務用語、提供 QR Code 連結至文字
檔案或網頁,使能事先或當場瞭解服務內容。
二、如依法有見證等需求,應尊重身心障礙客戶之選擇,給予協助,並應
秉持公正客觀與不歧視之立場進行審查。
三、應依其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如提供保險電子商務、
線上服務或到府服務等,並引導其採用合適之服務方式,如臨櫃、書
面、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文字客服、視訊通話等,並建立主動關
懷通知機制。
保險業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關懷措施:
一、應確認是否能理解保險契約內容,並提供適當確認保險契約內容之適
當方式,或加入查詢保險契約內容及業務申辦手續之途徑,供六十五
歲以上之客戶再次確認,並需針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規劃適切回覆
詢問的流程或管道。
二、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可自行為意思表示,但無法簽署相關文件時,應
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或替代措施,如:蓋手印、電訪或視訊等。
三、處理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爭議案件,應考量客戶之理解能力、商品
適合度並適當減輕其舉證責任,如有疑義時,就事實作有利於客戶之
認定。
四、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申請解約、部分提領、保單借款之保全項目,
或以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作為保險費之繳費人時,保險業應建立對六
十五歲以上之客戶風險監控機制,如電訪或派員親訪,除確認客戶身
分外,應了解其辦理申請解約、部分提領、保單借款等項目之原因,
並充分告知其權益及影響。
五、應建立對六十五歲以上保戶服務友善措施及主動關懷通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