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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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
三、個別被保險人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有效契約以四件且其累計
保險金額以第二點規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人身保險業應依據所屬公會
規定進行相關通報作業並予以檢核。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2
0490069 號函修正全文 4 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實施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3 條
三、個別被保險人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有效契約以三件且其累計
保險金額以第二點規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人身保險業應依據所屬公會
規定進行相關通報作業並予以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