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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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
六、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確認異業合作對
象及其經銷商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二)所透過官方網站、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應具備下列條
件:
1.具備安全控管、防火牆、入侵檢測等相關資訊安全機制。
2.具備串接保險業開放投保服務應用程式介面(API) 、對外防護
、穩定營運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