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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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
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納入本注意事項內容,並遵循下列規定:
(一)訂定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其內容應包括決策評估、效益分析
、核決層級、治理架構及風險管理機制。
(二)除辦理第四點第一款業務者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辦
理外,業務開辦前,保險業應經由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單位主管
分別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保險代理人
或保險經紀人應經由法令遵循人員簽署負責。
(三)定期評估檢討內部控制作業之執行情形,將結果陳報董(理)事會
、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全體董事,或外國
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之總機構授權人員;若有發生重大偶發事件,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
(四)就本項業務每年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於辦理本項業務後一個月內報主
管機關備查;停止辦理時,亦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
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