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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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
第 11 條
業務員應於登錄後每五年,完成本規範第三條規定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
,並檢附原登錄證向所屬公司申請換證。所屬公司應於期滿前,依「人身
保險業務員換證申請電腦檔格式」建置電腦檔媒體,檢附該電腦檔媒體送
壽險公會審查。
業務員經審查符合換證規定者,壽險公會應通知所屬公司製發第六年度起
登錄證。
業務員辦理換證後有異動者,其登錄證上「發證日期」欄應填寫原換證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