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介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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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指由數
位部建置,經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完成身分驗證及同
意後,單次即時提供該當事人個人化資料下載及介接應用之平臺。
(二)資料提供者:指符合第四點規定且存放或保有當事人個人化資料之
組織,並介接本平臺,經當事人於本平臺或本平臺認可之第三方身
分驗證機關(構)完成身分驗證及同意後,單次即時傳輸提供該個
人化資料者。
(三)服務提供者:指符合第四點規定且提供當事人加值服務之組織,並
介接本平臺,經當事人於本平臺或本平臺認可之第三方身分驗證機
關(構)完成身分驗證及同意後,單次即時取得該當事人個人化資
料並處理運用,對該當事人提供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