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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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
三、保險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
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保險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
稱保險局)報告。本會保險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963-393-283。
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及金額。
(二)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之重大偶發事件,保險業負
責人應於確認後三十分鐘內,以電話向保險局通報。
(三)保險業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
報詳細資料(包括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或後續處理情
形(含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