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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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
四、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
(一)宣告利率
保險公司於送審商品時,應於條款中訂明宣告利率之標準,且不得
為負值。
保險公司於銷售商品後,應定期檢視其所定之宣告利率水準符合「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
(二)預定利率
計算第一次月退休金金額之預定利率不得低於當時最近一次之最低
保證收益率。
保險公司訂立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時,應考量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
畫下,可能之投資報酬率及公司合理利潤等因素,並應於送審商品
時,檢附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之訂定依據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