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
五、月退休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與轉換費用標準
(一)保險公司經營勞退企業或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業務之費用,於投資報
酬率與宣告利率之差額中反應,不得再收取勞退企業或勞退個人年
金保險業務之費用。
(二)保險公司經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業務時,若因要保人與他保險公司
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得收取勞工變更保險公司所衍生之費
用,該費率由公司自行訂定,但不得高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總額之 2
%,並應明訂於契約條款中。
(三)保險公司收取非因前項事由而轉換保單所衍生之費用,由公司自行
訂定,但以新臺幣 500 元為上限,並應明訂於契約條款中。
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行政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之訂
定依據等相關資料;辦理保單轉換作業時,應檢視其扣除相關行政
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符合「勞工退休金
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