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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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
肆、永續相關聲明宜符合之原則
金融機構本身或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應符合金融相關法令,如對外
做出「永續」或「綠色」相關聲明(含文宣、廣告或任何形式之聲明
)時,宜符合下列相關原則:
一、聲明宜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持,並定期審視其正確性
(一)真實與正確性:金融機構宜以真實與正確之方式,說明本身或提供
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是否具有永續特徵,不宜誇大對於社會、環境之
正面影響。
(二)強而有力之證據支持:金融機構對外揭露與永續相關之聲明,於提
出時即宜有充分、具相關性且屬公開可驗證之證據支持。
(三)定期審查和更新:金融機構宜定期審查其聲明與相關之證據,以確
保聲明仍具足夠之證據支持,並儘可能隨變化更新相關聲明,以反
映實際情況。
二、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
(一)陳述方式宜直接且易於理解:金融機構提出之聲明宜直接。所使用
之語言宜清晰、簡單且不引起歧異,讓金融消費者或投資人能普遍
理解。
(二)避免使用難以理解之術語:金融機構在使用技術術語時,宜提供相
關解釋。除非該用語之含義已足夠清晰且廣泛為一般大眾理解,否
則宜避免使用一般人難以理解之專業術語。
(三)避免使用模糊或籠統之語言:對於不具永續特徵之行為、金融商品
或服務,不宜使用模糊、廣泛或籠統之永續相關用語,以避免金融
消費者或投資人誤認該行為,或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永續特
徵。
(四)確保視覺元素與聲明一致:金融機構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提及
永續特徵時,若使用與永續相關之圖像、標誌或顏色,宜確保視覺
元素與聲明具一致性。
三、聲明內容宜完整,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
(一)聲明宜完整,不宜僅象徵性揭露:金融機構宜確保聲明係綜整所有
永續特徵相關內容,且沒有遺漏任何可能影響金融消費者或投資人
判斷之重要資訊。
(二)聲明宜衡平,不宜選擇性揭露:聲明宜以平衡之方式提出,呈現本
身或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在永續之正面訊息時,如亦存有可能
對永續產生負面影響之訊息,亦宜一併提供。
(三)清楚說明限制:若聲明僅在某些限制條件下始適用,金融機構宜清
楚說明這些限制條件或注意事項,並以顯著之顏色、字體或粗體等
方式顯著標示,使一般人快速閱覽時,均可顯而易見。
(四)不宜僅以碳抵換方式宣稱具永續特徵:金融機構聲明本身或所提供
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環境永續特徵時,宜以本身或所提供之金融商
品或服務所產生之環境效益為原則,不宜僅以碳抵換方式宣稱具永
續特徵。
四、聲明涉及比較時,宜公平且具可比性
(一)比較基礎宜公平:金融機構在比較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永續特徵時,
宜秉持公平,且具一致性之比較基礎。該比較目的係使金融消費者
或投資人,能在資訊充足下選擇金融商品或服務,而非以打壓對手
為目的。
(二)宜敘明比較方法並就同類型進行比較:金融機構在比較金融商品或
服務之永續特徵時,宜明確說明比較對象及方法論。比較時宜涵蓋
市場上同類型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避免僅比較商品或服務永續特徵
之單一或特定項目,以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或投資人。
(三)僅係符合法令最低標準者,其比較不宜有誤導性:當金融機構或其
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僅係符合現有法令要求之最低標準者,其聲
明之文字宜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或投資人認為其永續特徵優於其他
同業。
(四)行銷活動之監控:金融機構辦理本身或金融商品及服務之相關永續
行銷活動時,宜適時監控整個行銷活動,確保內容符合永續聲明之
相關原則,避免在行銷活動中出現與實際不符之情況。
五、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
(一)確保永續金融商品資訊揭露及投資決策過程符合永續規範:金融機
構提供永續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時,宜注意該商品或服務之資訊揭
露及投資決策過程等,符合永續相關規範,並納入風險監控,以確
保其投資決策符合相關之永續聲明。
(二)金融商品僅生命週期之特定部分具永續特徵者,宜清楚說明:金融
機構針對金融商品特定之生命週期提出永續聲明時,宜明確指出該
聲明所涉及之商品生命週期,避免金融消費者或投資人誤解金融商
品全生命週期,均具有相同之永續特徵。
(三)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和評級宜進行盡職調查:選擇和
使用外部永續相關資訊時,金融機構宜對資訊提供者進行適當盡職
調查,瞭解其數據、分析或評比之基礎及方法,並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