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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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
陸、管理要求
一、金融機構對其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做出「永續」或「綠色」相關聲
明前,宜依其內部權責劃分規定,經內部覆核或外部第三方機構進行
驗證,並持續監督其符合相關聲明。
二、金融機構宜建立相關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機制,定期檢視自身「永續
」或「綠色」聲明之內容與實際情形相符,及監督公司將 ESG 納入
營運及風險管理決策流程,並配置充分人力和給予人員必要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