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行動身分識別服務(Mobile ID)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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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召開相關會議檢視是否須強化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程序,並提報董事會:
一、確認簽署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成功案件應為客戶本人申辦:透過行動
身分識別服務(Mobile ID) 簽署要保書或理賠申請書,結案後無接
獲客戶表示非本人真意之申辦案件。
二、進行取代保全電訪作業案件,確認應為客戶本人申辦:運用行動身分
識別(Mobile ID) 服務取代保全電訪確認完成之案件,結案後無接
獲客戶表示非本人真意之申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