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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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三十四、金融業應於試辦期滿後三個月內將試辦成果報送本會。專區營業
據點及試辦業務項目之成果,顯示對市場發展具有正面助益者,
本會將配套研擬修正相關法規,或函請金融業同業公會、周邊單
位等相關單位研議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及規範。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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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