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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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一 章 通則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
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
本辦法所稱本國,指制定外國保險業據以設立登記或開始營業之法令之國
家或地區。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指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經理人。
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
院管轄。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營業範圍受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律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