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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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全文 4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八
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業直接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
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
92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9446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7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業所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
分出業務後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