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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附件圖表:
附件一: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保險經紀人應提供之書面分析報告適用範圍及內容.PDF
附件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PDF
附件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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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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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紀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第 2-1 條
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經紀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經紀業 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
第 3 條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第 4 條
經紀人分財產經紀人及人身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