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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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一 章 總則
為協助保險業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中華
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之保險業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辦理。
保險業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
公司治理架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網站揭露之。
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除第二十四條之三外,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
公司不適用之。
本守則之規定,於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保險業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重視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經營管理能力
、獲利能力、資產流動性及風險敏感性外,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
二、保障股東權益。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保障保戶權益及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維持清償能力。
七、提昇資訊透明度。
保險業應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
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受董事會的
指導和監督,並遵循董事會通過的業務策略、風險偏好、薪酬及其他政策
,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公司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有效之內
部控制制度。高階管理階層的組織、程序及決策應清楚透明,其職位的角
色、職權與責任應予明確化。
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已選任獨立董事之公
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依證
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
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制度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量營運效率
,適時提供改進意見,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協助董事
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保險業應設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內部稽核業
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業宜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
道與機制。負責人(含董事、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
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應作成紀錄,追蹤及落實改善,並提董事會報告。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
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保險業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保險業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
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通報
主管機關。
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
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並遵循主管機關所訂執行程序,以維持有效適當
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