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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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1.01 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 2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附件圖表: |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
幣二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
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
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
銀行。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1304922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4、32 條條文;除第 2 條自一
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
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
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
銀行。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係指管理階層所
設計,董(理)事會通過,並由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
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各項交易均經適當之授權。
三、提升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人員技能,公平對待消費者,並以明確公平合
理方法招攬業務。
四、代收或代收轉付要保人之保險費與相關費用受到安全保障。
五、財務與其他紀錄提供可靠、及時、透明、完整、正確與可供驗證之資
訊及符合相關規範。
六、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
制度及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
見,公司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該次董(理)事會會議紀錄,連同經董(
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送各監察人(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
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理)事會會議紀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