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一 章 總則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推動
政策,在風險適度控管前提下,就特定金融業務施行特定地點之業務
試辦,以提升金融競爭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未規定者,適用「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金融試辦要點)之規定。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業:包含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
商及保險業等。
(二)地方資產管理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指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劃定或指定之區域。
(三)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指金融業申請於專區試辦之業務項目及豁免項
目。
(四)專區營業據點:指金融業經本會同意受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營業
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