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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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
總則章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為強化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AI)系統辦理保險業務的客戶資料保護及保險業風
險控管,爰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
,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人工智慧(AI)相關定義如下:
一、AI 系統:係指透過大量資料學習,利用機器學習或相關建立模型之
演算法,進行感知、預測、決策、規劃、推理、溝通等模仿人類學習
、思考及反應模式之系統。
二、生成式 AI(Generative AI):係指可以生成模擬人類智慧創造之內
容的相關 AI 系統,其內容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文章、圖像、音訊、影
片及程式碼等。
保險業於第一條所載範圍內運用 AI 系統,於下列情況適用本規範:
一、作為與消費者直接互動且影響其交易權益。
二、提供客戶服務且影響客戶交易權益。
三、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本條所指之營運重大影響可參考「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第四點第五項之重大性定義,自行評估。
保險業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視其營業規模及運用 AI 系統之程度建立適
當之風險管理及定期檢視機制,視相關風險大小、特性、範圍,得由具人
工智慧專業之獨立第三人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的內容應包括資料品質、模
型品質、系統安全性,以及公平性、永續發展、透明性及可解釋性等,並
且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和改進相關的策略和措施。
保險業對於涉及依保險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人工
智慧作業委託第三方業者辦理時,應依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保險業委託第三方業者導入 AI 系統時,宜要求提供相關資訊,並明訂雙
方權利義務關係之責任範疇。
保險業使用第三方業者之 AI 系統時應執行調查、評估及監督作業,以確
保第三方業者在人工智慧運算有自行留存軌跡紀錄,俾利後續查驗。
保險業運用 AI 系統時,應確實遵循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智慧財產
權等法規及其他法律規範與相關資訊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