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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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三 章 強化董事會職能
第 五 節 董事之忠實注意義務與責任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
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董事會決議涉及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並不得
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
董事會每年宜就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量、同儕評
鑑、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個別董事績效評估之自我評量考核項目如下:
一、出席董事會情形(不含委託出席)。
二、會前瞭解及參與議案討論情形。
三、與經營團隊互動情形。
四、遵循法令及實務守則情形。
五、提升公司治理情形。
六、持續進修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情形。
七、對公司、公司經營團隊及公司所屬產業之瞭解情形。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指定之項目。
個別董事績效評估之同儕評鑑考核項目如下:
一、其他董事會前瞭解及參與議案討論情形。
二、其他董事與經營團隊互動情形。
三、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四、其他董事遵循法令及實務守則情形。
五、其他董事對董事會功能和角色的瞭解。
六、其他董事是否充分發揮董事職權與功能。
七、其他董事是否積極提升公司治理情形。
八、其他董事對公司、公司經營團隊及公司所屬產業之瞭解情形。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指定之項目。
前二項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公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修之。
董事會決議如違反法令、公司章程,經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之股東或獨立董
事請求或監察人通知董事會停止其執行決議行為事項者,董事會成員應儘
速妥適處理或停止執行相關決議。
董事會成員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立即向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報告。
保險業董事會之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董事股份轉讓
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資訊並
應充分揭露。
保險業得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
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
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保險業購買董事責任保險或續保後,宜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
圍及保險費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董事會成員於新任時或任期中宜參加產、壽險公會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舉
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保險、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
法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企業永續發展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
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