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或
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當年度銷售所有商品之基本資料,並提供保
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8)。
第一項第一款中如已於當年度內停售者,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其
停售原因,並分析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但因法令變動所致停售者
除外。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所採用之測試方法,並以簽
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商品之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
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保險商品如為分紅保險商品,應檢視依銷售當時揭露最可能紅
利金額發放下之保險費率適足性。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時,應提供不包含既有資產
之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
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
。
前項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應與商品送審時之
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費
率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
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