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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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七 章 國外保險相關事業
各會員公司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踐行下列各項程序,並遵循相關法
令之規定:
一、內部核決程序。
二、投資前評估程序。
三、投資後監督管理程序。
四、風險控管機制。
五、內部控制。
各會員公司辦理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其核定層級及額度,應訂定各項
風險限額及分層負責表,由各權責單位主管依業務權責規定辦理。
各會員公司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了解當地政治、經貿、金融情勢以
及相關金融法令,並蒐集下列資料進行投資分析,綜合研判投資效益及投
資風險:
一、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成員。
二、被投資公司之業務範圍及業務發展計劃。
三、對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
四、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五、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各會員公司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後,應由權責單位每年出具管理報表會
辦風險管理單位並呈報董事會,以追蹤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績效及營運狀況
,但若被投資公司發生財務惡化、重大違規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之情事者,該公司應即採取相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必要時並應通報主管機
關。
各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前項之管理報表應包括
財務會計業務、內部稽核業務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各會員公司所投資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如為銀行業者,並與被投資公司具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該公司除應與其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包括董
監事、重要經理人之選任及指派權責之方式,並應定期督導其財務會計業
務、內部稽核業務、風險管理業務、重要人事任免業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提報該公司董事會及金控母公司董事會報告或討論。
各會員公司所投資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如發生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情事
時,應檢具相關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各會員公司之國外銀行子公司或其他國外子公司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
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先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應於獲准並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各會員公司之國外銀行子公司或其他國外子公司投資之其他機構,應以追
求穩健及有效控制風險為管理原則,並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與獨立的
財務、業務及會計資訊系統、定期取得財務報表、定期檢視營運與風險控
制狀況以及遵循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重大業務、
財務事項並依內部相關規範會簽各會員公司或所屬金控。
各會員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其所投資達具我國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
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不得再投資國內保險相關事業。
各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該公司應避免與其有業
務經營利益衝突之情事,且與其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有內
線交易與非常規交易。
各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應督導所投資之國外保
險相關事業,遵循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得不定
期就其業務辦理查核。
各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內稽內控辦法規定,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管理
之權責單位應定期辦理自行查核。另稽核單位宜在不定期依實際需要選定
特定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特定作業項目進行專案查核,以避免有徇私舞弊情
事或能即時發現業務上之嚴重缺失。
各會員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投資之其他機構(即保險業之孫公司)及各會員
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投資機構再投資之其他機構(即保險業之曾孫公司),
應以追求穩健及有效控制風險為管理原則,並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與
獨立的財務、業務及會計資訊系統、定期取得財務報表、定期檢視營運與
風險控制狀況以及遵循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重大
業務、財務事項並依內部相關規範會簽各會員公司或所屬金控。
各會員公司應定期追蹤被投資公司投資績效,包含但不限於股價、淨值等
變化,同時亦應留心當地政治、經貿、金融情勢以及法規之變化,風險管
理單位亦應定期檢視投資標的是否符合各項風險限額之規定,依照該公司
投資風險限額相關規範進行處理。
當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被投資公司應定期呈報
風險評估結果,其報告內容應包含主要風險及資本適足概況,若有發生重
大風險事件時,應立即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