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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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或
          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當年度銷售所有商品之基本資料,並提供保
        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8)。
        第一項第一款中如已於當年度內停售者,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其
        停售原因,並分析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但因法令變動所致停售者
        除外。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各險商
      品應增列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最新「主管機
      關指定之利率」計算邊際利潤,且利率變動型商品應依據人身保險
      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額外增列現金
      流量測試法之評估,並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
      商品之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
      0 ,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保險商品如為分紅保險商品,應檢視依銷售當時揭露最可能紅
      利金額發放下之保險費率適足性。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時,應提供不包含既有資產
        之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
        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
        。
        前項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應與商品送審時之
        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與
        商品送審當時定價標準具一致性之費率適足性判斷標準,並適當
        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
        及具體改善措施。其中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五名
        商品(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提出本期與前期及本期與商品送
        審當時之各項假設及測試結果差異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