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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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四)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
為最高前十名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 8)。
第一項第一款中如已於當年度內停售且有費率不適足之虞者,簽
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其停售原因,並分析對公司財務之影響。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各險商
品應增列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最新「主管機
關指定之利率」計算邊際利潤,且利率變動型商品應依據人身保險
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額外增列現金
流量測試法之評估,並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
商品之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
0 ,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保險商品如為分紅保險商品,應檢視依銷售當時揭露最可能紅
利金額發放下之保險費率適足性。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時,應提供不包含既有資產
之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
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
。
對於財務或決策影響重大之商品,前項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
資產預期報酬率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
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與
商品送審當時定價標準具一致性之費率適足性判斷標準,並適當
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
及具體改善措施。
對於財務或決策影響重大之商品應提出本期與前期及本期與商品
送審當時之各項假設及測試結果差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