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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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五 章 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 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包括短年期商品及長年期健康險商品。
(三)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
為最高前十名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 8)。
第 二 節 測試方法
三十、(刪除)
三十一、(刪除)
第 三 節 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依商品銷售前評估及銷售後檢視結果,如保險商
品管理小組檢視內容、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檢測費率標準作業內容及其他費率適足性測試內容等,適當表達
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
體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