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或
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當年度銷售所有商品之基本資料,並提供保
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