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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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四)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
          為最高前十名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
          指定附表 8)。
        第一項第一款中如已於當年度內停售且有費率不適足之虞者,簽
        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其停售原因,並分析對公司財務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