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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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各險商
品應增列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最新「主管機
關指定之利率」計算邊際利潤,且利率變動型商品應依據人身保險
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額外增列現金
流量測試法之評估,並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
商品之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
,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保險商品如為分紅保險商品,應檢視依銷售當時揭露最可能紅
利金額發放下之保險費率適足性。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時,應提供不包含既有資產
之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
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
。
前項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應與商品送審時之
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