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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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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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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第 43 條
各會員公司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且違反情節較輕者 ,得先予書面糾正;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各該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處以 新台幣 5 萬元以上,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 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